通常人們認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存在損害第三人合法財物的主觀故意的意思表示,其相互勾結(jié)、串連實施了客觀的加害行為,給第三人造成了合法財物的損害。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均涉及了惡意串通行為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對惡意串通合同的概念我國法律法規(guī)尚沒有明確其定義的界定,學者們紛紛給出自己的概念規(guī)定。通常人們認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存在損害第三人合法財物的主觀故意的意思表示,其相互勾結(jié)、串連實施了客觀的加害行為,給第三人造成了合法財物的損害。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行為的認定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之一,該類案例時常出現(xiàn),但是被宣告無效的惡意串通行為卻很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在于受害人舉證方面有著較多的客觀障礙及目前的審查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
惡意串通行為對于受害人來說“不知不覺”,其危害性極大。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生效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誠實信用原則、惡意訴訟及惡意規(guī)避執(zhí)行等行為和處罰,為打擊惡意串通惡意訴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上述規(guī)定僅僅是原則性的,實踐中不宜操作。在此,筆者對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行為制度提出如下的完善及立法建議:
一、明確惡意串通舉證責任適用推定原則,以區(qū)別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誰主張,誰舉證”,并以司法解釋明確,做到有“有法可依”
二、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應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效力不宜一概無效而論
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行為中的第三人,應明確是特定第三人,決非不特定的群體
四、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行為之實務認定的制度化建議
五、細化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在適當?shù)臅r候可以引入虛偽表示進行立法
六、給予善意第三人選擇法律救濟的權(quán)利,明確善意的標準
七、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行為的賠償范圍之立法建議
綜上所述,惡意串通合同制度是我國特有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為無效,其根本目的是在于保護相關的第三人的合法權(quán)益。然而,由于該項制度本身在其規(guī)定的內(nèi)容上存在模糊不確定性、其在規(guī)范結(jié)構(gòu)上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少之又少,且如使用不當,可能會損害真正權(quán)利人的合法利益。
近年來由于社會上缺少誠信的人大有存在,目前產(chǎn)生了大量虛假訴訟案件和惡意串通事件,均嚴重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quán)利,但又由于惡意串通的合同制度存在不少缺點和漏洞,在損害了合法第三人利益的同時,也嚴重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甚至使受害人對司法系統(tǒng)丟去信心,其公平正義長期不能實現(xiàn)。
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種不和諧的局面,可能因各種因素所造成的,筆者認為惡意串通合同制度的不完善和實踐中對惡意串通的認定難是主要成因,建議通過細化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明確第三人的范圍及引入先進的法學理論等,進一步完善惡意串通合同制度,不要讓那些不誠信的惡意串通行為人得逞,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國家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促進我國法治的進步。
結(jié)語
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種不和諧的局面,可能因各種因素所造成的,筆者認為惡意串通合同制度的不完善和實踐中對惡意串通的認定難是主要成因,建議通過細化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明確第三人的范圍及引入先進的法學理論等,進一步完善惡意串通合同制度,不要讓那些不誠信的惡意串通行為人得逞,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國家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促進我國法治的進步。
作者: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鄭磊律師 電話:139111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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